服務協議
服務協議條款
經委托方/委托單位(甲方)與承檢方/檢驗檢測單位(乙方)協商,達成如下約定:
1. 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本合同中所有約定的各項條款,任何一方如有不盡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,由違約方承擔,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合同。
2. 甲方將上述申請表中約定樣品在【 】日內委托乙方,由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或國家、地方、行業、企業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檢測,若甲方樣品合格通過測試的,乙方應及時出具測試報告書交與甲方。若因甲方配合不及時或不配合提供樣品、或樣品不合格的,造成未測試通過或者違約的,乙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。
3. 甲方樣品如果測試不通過,乙方為甲方提供整改建議與技術解決方案,以幫助甲方提高產品質量。若因測試標準或者法律、政策變更影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,雙方可另行更改合同或者不再繼續履行合同,雙方按現有工作量階段結算費用。若因甲方提供的樣品質量問題造成測試一直不通過的,乙方已經完成測試工作或已墊付費用的,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委托費用和乙方墊付費用。
4. 委托單位對檢測報告結果如有異議,請于《檢測報告》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檢測單位書面提出,同時附上《檢測報告》原件及預先支付復檢費,如果復檢結果與異議內容不符,委托單位需承擔復檢費;反之,檢驗單位將退還委托單位所交的復檢費。
5. 不可重復性試驗不進行復檢。
6. 檢測單位僅對甲方來樣樣品負責測試,測結果僅反映對該樣品的評價,檢測結果的使用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,與檢測單位無關。
7. 對于目前技術水平和檢測設備尚無法及時、準確地完成的試驗項目,檢測單位應及時通知委托單位,委托單位有權要求退還部分預交的檢測費,檢測單位不承擔其它違約責任。
8. 對送檢樣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潛在危害,如放射性、有毒、有害或爆炸性的存在,應事先通知檢測單位,否則后果由委托單位負責。
9. 當發生洪水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,檢測單位不承擔其它違約責任。
10. 檢測單位(乙方)僅對檢測當時的設施狀態負責,保證檢測結果與當時現場情況的一致性。在檢測完畢后,因擅自改動、關停或維護保養不良等原因造成設施與被檢時狀態不一致的,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。
11. 簽訂本合同后3日內,甲方應及時支付委托費用,除政策原因,甲方所支付的檢驗費用,乙方不再退回。
12. 若因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費用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,任何一方無故解除本協議,應承擔違約責任,并承擔違約金(合同價款20%)。
13. 本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歸乙方所有。